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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菲律宾理工大学中国办事处
菲律宾理工大学中国办事处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菲律宾理工大学中国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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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向长叹一口气。这几年河里的鱼越来越少,以前常见的岩原鲤、草鱼,幼苗期就被捕走了,大鱼根本打不到。沿岸还冒出许多小煤窑、小酒厂,河水变浑变臭,有的河段出水口水质听说跌到劣Ⅴ类。这些,老向平时也都看在眼里,但没往深处、远处想,“觉得也不是自己管的事。”《菲律宾理工大学中国办事处》